发布时间:2009-08-04 08:46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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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规定,海淀区创业人员在本区自主(合伙)创办的小企业,吸纳大学毕业生和未就业复员军人、失业人员、农村劳动力10人以上,并使这些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,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的创业奖励。
对在海淀区缴纳社会保险,且吸收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、当年招用35岁到40周岁本区女性员工和35到50周岁本区男性员工,并与这些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,区政府在这些员工合同期内,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,岗位补贴为每年每人3000元。对招用海淀区失业随军家属,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,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,在劳动合同期内,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及工资性岗位补贴。